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昆明文理学院

关于规范学校相关称谓的通知
通知公告 2014-12-24 浏览量:540

各学院、部门:

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在各种公务活动、文件文书中的称谓及简称,避免出现歧义和误解,以利于工作交流,经学校研究,特对相关称谓等予以统一规范,请按要求使用。具体如下:

一、在公务活动和文件文书中称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为“学校”或“我校”,各二级学院为“××学院”。原校级领导称为校长、常务副校长、副校长等,各二级学院领导称为“××学院”院长、副院长、院长助理等。内部文件及口语表达均照此执行。

二、原“学院办公室”更称为“学校办公室”,简称“校办”,其他不变。

三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

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办公室

2014年12月22日